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稼轩分享 | MCN机构商业运营中常见法律问题“十问十答”(下)

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
2024-08-28

✎  第845篇 原创
文 | 稼轩律师  汪星
预计预览时间:8分钟


上期为大家解读了MCN机构和KOL的概念、双方的关系、双方之间的制约等,本期将从《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和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(试行)》中对MCN机构日常运营中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进行逐一解答。




MCN机构对KOL的管理义务是什么?

根据2021年7月12日,文化和旅游部向社会公布的《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“管理办法”)中规定, MCN机构除在与KOL签约前应核实身份外,还需在签约后对KOL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,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,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,增强KOL的守法意识,引导KOL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

MCN机构可以通过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对KOL直播的管理,避免KOL直播内容不当导致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),因违法、不良信息损害MCN品牌形象违反监管规定。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也有助于日后发生纠纷进入诉讼时MCN占据有利地位。除此之外也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或损失后对KOL的追偿权。



MCN机构常见的“知识产权碰瓷”风险如何规避?


“知识产权碰瓷”并不是一个新名词,近几年,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日益健全,商业版权公司以盈利为目的起诉企业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急速增多,“碰瓷式维权”事件频发,主要出现在广告业和商标抢注等方面。而KOL多以文字、图片等形式传播观念,常出现的是字体侵权和图片侵权。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的案件为例,自2017年以来,该院类似的案件超过千件,总标的额超过千万元,主要涉及图片、文字作品、音像作品等知产领域。而此类案件由于被告企业自身版权意识相对淡薄,往往以败诉居多。


面对这种情形,作为MCN机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:


1. 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。很多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图片、文字作品等,一定要避免在网络上随意搜索、下载、使用。对于需求量大的企业,建议购买合法的作品库,既要提升版权付费意识,也要提升证据保存意识。若为付费使用的,应保留好凭证使用作品来源合法、有偿,则无惧诉讼。


2. 提升KOL法律意识。在KOL发布广告或博文前,对其内容进行基本审核,确保所引用图片和所使用字体都来源合法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在KOL发布图片时,经常会使用图片编辑APP,例如“黄油相机”,其用户协议中明确说明,会员字体仅限于在APP内使用,因此KOL在使用黄油相机编辑图片时更应注意字体的使用是否侵权。作为MCN机构,应对其KOL进行基本的法律常识普及,同时筛选能够合法使用的APP推荐KOL使用。



品牌与MCN机构之间的权责在合同中如何划分?


根据各平台现有的合作方式,一个产品的品牌方一般都会寻求一个代理机构,代替品牌与MCN机构签订广告推广年框合同。代理机构也不仅仅代表一个品牌,往往拥有许多品牌的授权,相当于一个广告受托方。以小红书平台为例,目前业内较有名的代理机构为微播易、天下秀、悦普和新榜等因此在品牌和MCN机构之间,存在一个广告代理机构作为中介,如果品牌方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品牌本身出现敏感问题,对MCN机构产生了负面影响,该部分的责任一般都应约定在广告代理机构的年框合同中。



平台与MCN机构在直播、发布笔记、文章中的权责如何?


根据2021年05月25日开始施行的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(试行)》中的定义,MCN机构往往属于“直播间运营者”,承担着KOL直播间的管理义务,在KOL直播时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、评论、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,不得以删除、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、误导用户。随着平台对机构的管理越来越精细,每个平台逐渐发布了自身的《MCN机构管理细则》,例如小红书、微博等同时平台也在KOL的简介页显示了机构名称,因此机构在遵守《广告法》及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,要遵守各个平台的管理细则。如机构旗下的KOL违反了相应管理细则,可能需要向平台承担违约责任更甚者如果KOL违反了《广告法》或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机构可能面临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的责任。



产品“翻车”事故中,MCN机构需要承担广告责任吗?


近日,曾经的“快手一哥”辛巴爆料当年还有近20位“大V”也曾带货同款“假燕窝”,今年风靡全网的“全民教练”刘畊宏也在内。后续,刘畊宏道歉,承认先前合作的MCN公司选品不够严谨,该MCN公司也称已对能联系到的消费者进行依法退赔。


在直播带货盛行的当下,MCN机构是否要承担产品“翻车”的责任,就要区分MCN机构在直播中的角色。根据《广告法》第二条之规定,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、制作、代理服务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广告发布者,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广告代言人,是指广告主以外的,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根据上述规定,如果直播内容由KOL或者MCN机构自行设计、创作、录制,则属于广告经营者;如果内容由生产厂商或厂商委托的广告公司制作,后委托KOL或MCN机构发布,则属于广告发布者;如果KOL以自己的名义推荐商品,利用个人长期积累的影响力推销产品,使顾客在挑选产品时以KOL的影响力作为判断是否购买产品的主要因素,则属于广告代言人。实践中,这三者身份可能重叠,在认定时需要根据具体的直播内容、主播与商家的合作方式等作具体判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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